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連續違規!車貸徵提保證人 永豐銀遭金管會罰百萬


金管會27日指出,由於永豐銀行辦理消費性放款的汽車款業務,已徵設定足額擔保後,仍徵提保證人為本票共同發票人,違反銀行法相關規定,加上已屬連續違法,因此,核處永豐銀行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金管會銀行局表示,依據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的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由於永豐銀行之前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已取得不動產足額擔保,仍徵提連帶保證人,金管會在96年7月31日核處在案,不過,銀行局又發現永豐銀行辦理消費性放款的汽車貸款業務,也已徵提車輛設定足額擔保後,仍徵提保證人為本票共同發票人,違反銀行法第12條之1。

因此,銀行局指出,由於永豐銀行已屬連續違法,該行法規遵循有待加強,因此,依銀行法第132條規定,核處永豐銀行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文章來源: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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