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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ECFA貨品早收539項138億美元 擁WTO防衛及爭端解決權
兩岸29日正式簽署ECFA,並公布文本內容,預計明(2011)年1月1日兩岸同步實施,台灣約有539項產品納入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大陸約有267項,稅率在早收實施2年內分3次降為零,同時,雙方也將於明年6月以前展開貨品貿易、服務業貿易、投資保障協議與爭端解決機制協議的談判,其中,投保協議談判可望近期展開。
綜觀兩岸經濟協議簽署內容,除協議文本計序言、5章、16條條文外,還包括產業界最為關心的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兩項早期收穫清單,以及為執行兩項早期收穫計畫所需的臨時原產地規則、雙方防衛措施與服務提供者定義等附件。
由於之前東南亞國協(ASEAN)與中國大陸洽談「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時,大陸要求東協放棄WTO賦予的防衛措施與反傾銷等救濟措施,但這次ECFA談判,經濟部等主談隊伍堅守立場,在文本第 9條「例外」篇章中,納入「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等於未來台灣可保留 WTO規範的反傾銷調查、補貼暨平衡稅措施以及防衛措施使用的權利,不受到ECFA雙邊協議的影響。
至於最受關注的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內容,在製造業部分,大陸同意對台灣降稅的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計539項,這些產品以2009年中國大陸自台灣進口金額計算,計138.4億美元,占中國大陸自台灣進口金額16.1%,面對中國大陸的平均關稅是9.5%;台灣同意對中國大陸降稅之早期收穫產品清單計267項,這些產品以2009年台灣自中國大陸進口金額計算,計28.6億美元,占台灣自中國大陸進口金額10.5%,台灣的平均關稅是1:2及1:5。
在農業部分,目前不准由大陸進口的830項農產品,維持原限制規定,不進一步開放;原已開放自大陸進口的1,415項農產品亦不降稅,但爭取陸方可以片面提供我國農產品優惠關稅,包括其他活魚、金針菇、茶葉、柳丁等18項農產品。
至於降稅期程,由於雙方納入早收項目的平均稅率、實質平均稅率我均為大陸的1/2,陸方產品稅率集中在10%~15%,我方則介於2.5%~5%,經協商後,雙方同意採相同降稅模式,在早收實施2年內分3次降為零,但雙方適用不同標準,台灣適用的降稅級距是大陸的一半。
經濟部也強調,陸方與我方的貨品早期收穫計畫,產品項數比約1:2.0 (約267項比539項),金額比約1:4.8 (約28.6億美元比138.4億美元),這個比例與目前兩岸貿易額的比例相當,而且陸方給予的早期收穫清單涵蓋範圍廣泛,遍及我各中小企業,但我方17項易受貿易自由化損害產業的相關產品不列入。
在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內容,經過協商,中國大陸同意對台灣開放11項,包括金融服務業3項、非金融服務業8項;台灣則同意對中國大陸開放9項(包括金融服務業1項、非金融服務業8項。
另為避免他國服務業者搭便車,兩岸經濟協議亦對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業別及開放措施的適用,制訂服務提供者定義,亦即,雙方服務業者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始能享有優惠待遇,例如我方業者如要到中國大陸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除了醫療服務業外,其在台灣原先經營的服務業別必須與其擬在大陸提供服務的業別相同(電腦業只能在大陸提供電腦服務),且要有連續3年的經營實績(金融服務業則須連續5年經營實績),以及具備繳納所得稅與擁有或租用營業場所之事實。
同時,為降低早期收穫項目對雙方產業可能的衝擊,協議中同時規定早期收穫降稅與服務業開放的相關配套措施,例如臨時貿易救濟規則如反傾銷、平衡措施、防衛措施,還有臨時原產地規則、服務提供者定義等。
不過,為落實ECFA協議的相關配套安排,也訂有例外條款及爭端解決機制、5項附件及終止條款等內容,有關例外條款部分規定雙方可以採取或維持與WTO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以維護人民的健康及動植物的安全,或是維護國家重要的安全利益,例如為維護國人的健康,得臨時禁止不安全食品的進口等措施。
在爭端解決機制部分,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在此之前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雙方成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另外,協議文本中也規定5項附件,包括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及降稅安排、臨時原產地規則、雙方防衛措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臨時服務提供者定義以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而終止條款則規定,一方終止此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180日終止。
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部分,經濟部強調,透過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的簽署,可加強雙方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合作,並具體建立兩岸溝通平台與協調處理機制,以更直接、有效及快速地協助國人解決在中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對提升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極有助益。
對於未及納入早期收穫計畫之貨品及服務業,經濟部將依據兩岸經濟協議規定,在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啟動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協議的協商,繼續爭取大陸開放市場。
文章來源: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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